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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视角下农村金融制度建设探析
作者:闵伟 日期:2011-4-12 10:27:23 人气: 标签:
    农村金融一直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农村和城市金融在资金投入、网点覆盖、业务发展、风险控制、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经营环境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平衡。近年来,尽管银行管理和监管部门加大力度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机构准入门槛,吸引社会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创业发展,促进城乡统筹和一体化进程,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促进金融这一杠杆向“三农”倾斜。但由于诸多原因,我国农村金融目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机构网点覆盖率低,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服务供给还不充分,农民“贷款难”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为此,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和新农村建设,要加强制度性建设。其中,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是农村发展的六项基本制度之一。本文拟在基层实践需求的基础上,从普惠制角度出发,对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设提出一些看法。
    一、我国普惠制农村金融制度建设面临的困难
   (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第一,农村金融环境相对较差。一是经济发展缓慢。二是法规建设滞后。三是信用状况欠佳。第二,信贷服务投入量少。一是经营宗旨偏差。在商业经营和项目利益的驱动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权限逐步上收,目前在农村地区基本上只有农村信用社进行投入,但由于农村客户信用意识淡薄,在实际工作中,农信社在信贷投放上也非常谨慎,以至于出现了客户“贷款难”和银行“难贷款”的两难局面,农村客户的旺盛需求与有效投入保障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二是服务对象错位。农信社以广大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但在支农实际中,由于利率较高,风险较大,操作不规范,其信贷对象越来越倾向农民中的富人,服务对象变得越来越窄,为规避风险,一般客户很难享受到相对应的服务。三是资金品种单一。当前,农村地区面对农民的信贷服务品种仅有小额农户贷款等少数几种服务方式,信贷支持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第三,产品适应性差。一是由于农村土地性质、农业生产特点等多种原因,农村客户难以提供有效的低押物,以至于资金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二是由于期限短、审批复杂等诸多缺陷,农村贷款的发放与农业生产经营不相吻合,难以适应农村客户资金需求额小、量大、需求急的特点。第四,结算服务满足率低。一是资金汇划手段提供不够。二是支付结算工具推广不够。
   (二)普惠制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并没有跟上农村经济转型对金融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对农村经济的正规信贷约束包括两方面:一是有现实的信贷需求但却不能获得正规贷款;二是虽然获得了正规贷款,但正规贷款的规模小于实际资金需求。可以说,农村金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贷款难”是制约农民增收的重要因素。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目标客户单一。第二,风险防范难度较大。第三,缺乏独立的监管机构。
    二、加快普惠制农村金融建设的途径
    第一,普及普惠制农村金融教育。一是提高居民对普惠制金融的认识。要使普惠制金融惠及千家万户,实现信贷机会均等,必须加大金融知识的普及力度,提高居民金融意识,使得居民自觉运用小额信贷工具脱贫致富。二是引导居民正确把握普惠制金融服务实质。金融机构要适应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大力倡导孟加拉国尤努斯创办的乡村银行的扶贫模式和经营理念,积极主动地创建服务型普惠制农村金融。银行业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嫌贫爱富”的行业,为大企业为富人服务,似乎是天经地义的。建设普惠制金融。要改变这一现状,要以普遍作为前提,为农村所有人提供服务。要充分体现对“三农”的支持,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给予服务对象尽可能多的优惠。普惠制金融在实施过程中,要平等对待所有客户,特别是要保证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客户不受歧视。三是加强普惠制理念的灌输。普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金融服务的低成本,能够降低享受金融服务的门槛,使更多的群体享受到实惠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能够向传统金融服务无法惠及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农户以及贫困人群提供金融服务。建设普惠制金融制度,要求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而不是仅限于特殊的阶层或群体。要面向农村客户开展持续性的全面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产品推介,普及小额信贷、助学贷款等普惠制农村金融特色服务知识,促进农村信贷供需的有效对接。
    第二,建立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离普惠型金融还有很大距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亟待建立一个更完善更有活力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必须从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着眼,放宽对农村金融的管制,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加快建立普惠型的农村金融体系。一是明确各类正规涉农金融机构职能,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为促进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县城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要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类别、地域分布,尽快确定其在县域吸收的存款直接或间接投放当地的比例,并同步安排配套激励政策。二是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目前,保险公司缺乏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农业保险覆盖面窄,贷款风险集中于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适合农村实际的政府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加大财政对普惠制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稳步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要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随着农业保险业务迅速扩大,承担的风险不断累积 ,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要尽快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形成的大额赔付,由风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三是探索构建三大农村金融体系。以农发行为主体,争取在各县、区设立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重点承担商业性金融机构难以承担的农村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建设、农村循环经济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将农行、农信社、邮储机构及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整合为功能强大的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坚持“资产重组、国家控股,市场运作、服务三农”的经营原则,充分发挥金融支农的功能效应。可探索构建民间股份制商业银行,采取由政策性银行或大中型企业作为发起人,由法人入股和自然人入股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市场运作、支持三农”的经营原则,为“三农”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充裕的资金。
    第三,实行普惠式的税收差异优惠政策。商业性金融机构要通过利率来覆盖风险,必然要有比较高的利率才能持续经营,可是对于农业来说,因为利润比较低,难以承受过高的利率。要使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的目标利润适当降低,国家可以考虑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比如,金融机构在城里制定的目标利润是3%,而对支持农村的金融机构可以实行税收减半的优惠,那么它们的目标利润就可以是1%或者1.5%。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应继续出台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涉农和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政策、涉农信贷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等系列扶持优惠政策,支农再贷款政策应扩大至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有效调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
    第四,培育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一是培育普惠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情况看,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的和形式不是走合作金融的道路,而是走股份制道路。这样改革的结果,造成农村信用社走商业银行的路子,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势必削弱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弱势群体的功能,也使农村信用社彻底失去了成立之初“合作”金融的性质。因此,我国应重新培育新型合作金融机构,满足农村弱势群体的贷款需求和发展需要。二是培育普惠制贷款零售商。有经济学家提出,把农发行培育成贷款零售商。持这种观点的专家认为,当农产品收购市场化之后,价格体系得以理顺,农发行应该以开发型的贷款为主,而不是专门发放农产品收购贷款。同时,农发行有很多分支机构在县域,可以把其分支机构培育成小额贷款组织的资金批发者。还有学者提出,如果国家今后实行普惠制税收政策的话,国家应该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资产运用到“三农”上去。达到比例的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没有达到比例的就应该购买办理农村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债券。这种用于扶持“三农”的债券由农发行发行,所筹资金专门批发给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债券利率可以比市场上低一些,从而让那些不办农村业务的金融组织也出点力,共同来建设农村金融机构。三是鼓励大中型银行参与培育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大中型银行掌控着全国近三分之二的金融资源,拥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可比拟的管理优势、人才优势、市场优势和网络技术优势,发起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中型商业银行具备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和发展空间。大中型银行也应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从统筹城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全局出发,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提升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供给能力。大中型银行参与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既可以很好地提升社会形象,也能取得合理的财务回报。
    第五,提供普惠制农村金融制度建设保障。在贯彻落实货币政策过程中,通过增强“窗口指导”的有效性,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努力构建普惠金融体系,改善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人民银行河南确山县支行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发了由人民银行进行政策引导、政府扶持(贴息)、科技部门提供技术指导与培训、农村信用社提供一定信贷资金并在利率上给予一定优惠的“四位一体”的普惠性创业贷款,并选择几个乡镇开始进行试点。人民银行应会同其他部门加快普惠制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的建设,尽快出台《农村金融法》、《民间金融法》、《农业保险法》等,依法规范农村金融运作,依法保护普惠制农村金融合法权益。作为金融惠农政策,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继续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金融资源分配。监管部门要发挥督促和引导作用,经常性地对大中型银行参与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工作定期监测,适时考核,做出评价;要科学和灵活把握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关,重视资本约束和风险监管,确保新设机构的商业可持续运作,确保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新机构要有新机制;要注重加强服务方向的监管,确保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始终“姓农”;要加强监管激励,研究培育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与机构、业务市场准入挂钩的办法;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解决好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外部环境。还要加强舆论宣传,扩大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的社会影响,提高公信力和社会认识度。商业性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设计差异化的贷款机制,打破过去以不动产抵押为核心的贷款抵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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